陕西秦农农商行及3支行违法领8罚单 董事长长期缺位

时间:2020-01-21 09:26:31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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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秦农农商行及3支行违法领8罚单 董事长长期缺位

银保监会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陕银保监罚决字〔2019〕38号)显示,陕西秦农农商行未央支行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被陕西银保监局处以二十五万元罚款


1月16日,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陕西秦农农商行”)收到陕西银保监局下发的8张罚单(陕银保监罚决字〔2019〕15-21号、38号),陕西秦农农商行及三支行累计遭罚款175万,4名相关责任人遭警告。

银保监会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陕银保监罚决字〔2019〕15、16、17号)显示,陕西秦农农商行临潼支行贷款审查不尽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被陕西银保监局处以五十万元罚款。毛爱国对上述行为负经办责任,王巧梅对上述行为负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二人被陕西银保监局分别警告。

银保监会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陕银保监罚决字〔2019〕18、19、20号)显示,陕西秦农农商行雁塔支行授信管理不尽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被陕西银保监局处以五十万元罚款。高敏、张哲对上述行为负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二人被陕西银保监局分别警告。

银保监会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陕银保监罚决字〔2019〕21号)显示,陕西秦农农商行董事长长期缺位,未指定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相关人员代为履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被陕西银保监局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银保监会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陕银保监罚决字〔2019〕38号)显示,陕西秦农农商行未央支行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被陕西银保监局处以二十五万元罚款。

据官网,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5月28日,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在原西安市碑林区、新城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基础上,以新设合并方式组建的一家农村商业银行。目前,注册资本87.5亿元,下辖15个一级支行、1个直属支行、1个营业部,营业网点473个,从业人员6200余名,营业网点数量居地区金融机构首位。

截至2018年末,陕西秦农农商行持股5%以上的股东分别为:陕西渭河煤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7.60亿股,持股比例8.68%;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7.60亿股,持股比例8.68%;陕西和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股7.60亿股,持股比例8.68%;彬县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持股7.60亿股,持股比例8.68%;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7.16亿股,持股比例8.18%;金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6.40亿股,持股比例7.31%。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编辑:任晓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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