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盘活存量资产贷款

时间:2023-06-12 11:23:03  来源:陕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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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盘活存量资产贷款

(一)基本情况

1、产品种类:盘活存量资产贷款

2、支持领域:支持盘活存量规模较大、当前收益较好或增长潜力较大的基础设施项目资产,包括交通、水利、清洁能源、保障性租赁住房、水电气热等市政设施、生态环保、产业园区、仓储物流、旅游、新型基础设施等。

3、融资期限:最长不超过盘活存量资产的经济寿命期,并符合国家开发银行各行业贷款期限边界要求。

4、融资比例:按照开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5、利率区间:按照开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6、授信审批时限:根据项目前期准备情况而定。

(二)融资条件

1、借款人准入条件:借款人为盘活存量资产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依法设立的项目公司,应具备盘活存量资产的相关资源、资质和经验,并在资产盘活后具备持续经营管理的专业化能力,或就此做出引入第三方合作等相应安排。并符合开发银行客户准入管理、反洗钱及制裁合规、反恐怖融资及制裁合规、黑名单管理等相关规定。

2、担保方式:根据盘活存量资产项目特点,综合考虑客户资信情况和项目风险特征,运用资产抵押、应收账款或预期收益质押、保证担保等方式,构建信用结构。

编辑:赵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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