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旅游景区贷款

时间:2023-06-12 14:46:26  来源:陕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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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旅游景区贷款

(6)主要管理层具备2年以上旅游项目开发和管理经验(新建旅游项目或尚未投入运营的旅游景区(项目)客户,主要管理层具备2年以上同类项目开发和管理经验)

(一)基本情况

1、产品种类:流动资金贷款或固定资产贷款;

2、支持领域:景区自然资源开发、景区基础设施建设、景区内配套设施建设、旅游演艺设施建设及旅游景区及其配套服务开发、建设和正常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明确合理的资金需求。

3、融资期限: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含),固定资产贷款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项目建设期加上20年;

4、融资比例:根据客户资金需求和预计还款资金来源合理确定额度;

5、利率区间:以模型测算为基础,采用LPR加减点方式合理确定;

6、授信审批时限:1周-1月。

(二)融资条件

1、借款人准入条件:

(1)借款人举债若需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须有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借款人贷款的批复或书面证明;

(2)借款人需在农业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自愿接受农业银行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3)借款人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等未违法从事民间借贷、非法集资、涉黑涉恶及其他非法金融活动;借款人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等无重大不利未决诉讼;借款人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受益所有人、高管人员等未涉及洗钱等非法金融活动;

(4)借款人产权明晰,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管理规范,具有合法、独立、完整的经营权(或收费权),剩余经营年限覆盖贷款期限;

(5)借款人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经营和到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借款人应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6)主要管理层具备2年以上旅游项目开发和管理经验(新建旅游项目或尚未投入运营的旅游景区(项目)客户,主要管理层具备2年以上同类项目开发和管理经验);

(7)近2年(经营期不满2年的景区或项目自运营以来)未受到责令整改、警告、降级、摘牌等处罚,未发生过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无环境违法记录,或虽然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或环境违法记录,但已按有权部门要求完成整改;

(8)项目资本金来源明确并有保证,资本金比例不低于国家和农业银行对旅游景区行业规定的最低资本金要求;

(9)旅游景区无多发性自然灾害;

(10)项目开发主体企业无房地产开发资质。

2、项目审批资料:

(1)借款人基本资料。包括:旅游景区质量等级、景观资源状况、参观游览客源、配套服务设施等资料。对需经特许或授权方可经营的景区,还应提供特许经营合同。

(2)合法合规性资料。旅游项目总体规划、可研报告、政府有权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批复;建设用地合法手续;环保评价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及批准文件等。

3、其他授信条件:可采用信用方式和保证担保、动产抵质押、景区收费权质押等担保方式。

4、其他。

(1)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期货市场;

(2)不得以任何形式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以旅游名义介入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企业建设的综合开发项目。严禁介入主题公园与周边房地产捆绑供地、捆绑开发的“假公园、真地产”项目;

(3)不得用于偿还银行不良贷款或其他违法违规性负债;

(4)不得以任何形式造成地方政府债务或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5)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6)不得用于监管部门或农业银行禁止的其他用途。

编辑:赵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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