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并购贷款

时间:2023-06-12 17:05:24  来源:陕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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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并购贷款

已获得目标企业控制权的并购方企业,为维持对目标企业的控制权而受让或者认购目标企业股权的同样适用

(一)基本情况

并购贷款是交通银行为符合条件的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和费用的人民币或外币贷款。

并购是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或资产的交易行为。并购可由并购方通过其专门设立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进行。已获得目标企业控制权的并购方企业,为维持对目标企业的控制权而受让或者认购目标企业股权的同样适用。

(二)融资条件

(1)并购贷款申请人依法合规经营、信用状况良好,没有信贷违约、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记录;

(2)并购交易合法合规,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反垄断、国有资产转让等事项的,应按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在提款前应取得有关方面的批准手续;

(3)并购方与目标企业之间具有较高的产业相关度或战略相关性;

(4)应提供充足的能够覆盖并购贷款风险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抵押、股权质押、第三方保证等;

(5)用于置换已支付的并购交易价款、定金或费用的,应在并购贷款发放之前一年以内;

(6)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的比例不超过60%,期限不超过7年。

联系人:李博瑞

联系方式:87653306

编辑:赵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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