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能否买卖?两部门公告划清钱币交易红线

时间:2026-08-28 15:30:50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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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能否买卖?两部门公告划清钱币交易红线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2026〕19号公告,进一步明晰人民币可以买卖和不得买卖的具体情形,细化人民币买卖活动监管要求,提高制度适配性,既依法打击非法买卖人民币行为,维护货币流通秩序,又合法保障社会公众正常钱币收藏需求,推动钱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该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公告明确,现行流通人民币不得买卖。非法买卖正在流通的人民币,混淆流通货币与收藏品界限,囤积炒作同号、连号、特定版别人民币等行为,会扰乱人民币正常流通秩序,损害人民币法定货币严肃性,属于严格禁止行为。

公告同时明确,以下人民币允许依法开展买卖:

一是经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停止流通的人民币。该类人民币已不再具备流通职能,历史收藏属性凸显,群众可以收藏、到银行网点兑换,也可合规上市交易买卖。

二是面向公众兑换后的普通纪念币(包括纪念硬币和纪念钞)和贵金属纪念币。纪念币为人民银行限量发行的法定货币,主要满足公众收藏需求,一般不参与流通,可进入市场买卖。特别强调,普通纪念币在面向公众兑换之前,不允许任何形式买卖,遏制发行前预售炒作、囤货抬价等乱象。

公告还提出人民币买卖应遵守市场监管和人民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遵循诚实、守信、自愿、公平原则,销售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一是买卖纪念币、停止流通的人民币,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夸大收益、对未来收益作出保证承诺、明示或暗示保证收益无风险等;不得通过买卖人民币从事洗钱活动、开展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或为其提供便利。二是装帧纪念币、停止流通人民币,必须标注装帧单位名称,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不得在生产、销售中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行名、标识、行长签名等。

三是制作纪念章、纪念券、纪念金等工艺品,不得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行名和货币单位;不得在销售过程中误导消费者认为此类商品是人民币或销售方为中国人民银行;不得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等名义进行宣传。

公告实施后,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支机构将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将对全省人民币买卖活动开展清理整顿。对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予以处罚;涉嫌欺诈、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及钱币收藏爱好者,自觉抵制非法买卖人民币行为,若发现相关线索,应留存证据,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支机构、辖区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涉嫌诈骗的,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

编辑:赵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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