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将对金融控股公司制定并表管理、资本管理等细则

时间:2020-09-15 09:38:19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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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将对金融控股公司制定并表管理、资本管理等细则

潘功胜表示,对金融控股公司依法准入和监管,体现了金融业是特许行业的理念,符合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金融控股公司将作为整体纳入监管。近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准入决定》),央行也印发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4号,以下简称《金控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在14日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上述两份文件的出台,有利于规范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管理,防范风险交叉传染,规范金融市场秩序,有利于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经济金融的良性循环。

《准入决定》所称的金融控股公司,是指境内非金融企业、自然人以及经认可的法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两个及两个以上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之所以要出台《准入决定》和《金控办法》,潘功胜解释称,随着我国经济金融的发展和改革水平的不断提高,一些实力比较强、经营规范的金融机构通过金融集团模式优化资源配置,降低成本,丰富和完善了金融服务,有利于满足各类企业和消费者的需求,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但是,此前我国一直没有将金融控股公司作为整体纳入监管,所以在监管方面存在着空白。在这个行业也出现了一些乱象,少部分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业盲目扩张,组织架构复杂、隐匿股权架构,交叉持股、循环注资、虚假注资,还有少数股东干预金融机构的经营,利用关联交易隐蔽输送利益、套取金融机构资金等等。比如说明天系、华信系、安邦系等。

潘功胜表示,对金融控股公司依法准入和监管,体现了金融业是特许行业的理念,符合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此外,也是立足于我国具体实践,充分吸收国际金融监管经验,补齐监管制度短板。党中央、国务院多次指出,要统筹监管金融控股公司,补齐监管短板。《准入决定》和《金控办法》的实施,将非金融企业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整体纳入监管,坚持金融业总体分业经营为主的原则,从制度上隔离实业板块与金融板块,有利于防范风险跨机构、跨行业、跨市场的传染,推动金融控股公司开展有益的创新,更好地满足全社会多元化、综合化、便捷化的金融服务需求,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

《金控办法》和《准入决定》出台之后,潘功胜表示,下一步人民银行将按照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合规、稳妥有序地做好各项相关工作。

在完善制度框架方面,《准入决定》和《金控办法》初步搭建了金融控股公司的政策框架,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需要更具体的、更细的操作规则,如并表管理的规则、资本管理的规则,关于关联交易管理规则等。开展准入管理方面,对于符合设立情形的企业设立金融控股公司,人民银行按要求进行受理和审批,做好行政许可的服务工作。

谈及稳妥有序过渡,潘功胜表示,现在已有一部分是存量企业,已具备金融控股公司的特征,也符合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情形。但是,它内部的一些股权结构可能不太符合《金控办法》的要求。设置一个合理的过渡期,也参考了美国、日本等等以前开始做这件事情上的一些做法。过渡期内,把握好对存量企业实施分类施策,推动《金控办法》平稳实施。

此外,潘功胜表示,人民银行将从宏观审慎管理理念出发,加强与相关部门的监管协作,加强引导金融控股公司依法合规经营,完善公司治理,有效防控风险,提升服务经济的高质量发展的能力。(闫雨昕)

编辑:任晓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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